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民办教育不能触碰的红线其中就包含了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创始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没有严格区分举办者的个人财产和学校财产,一定程度上存在私用公账户和公用私账户的现象。部分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向学校借款数额较大,但未履行财务手续,连续数年未偿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犯罪。甚至有人举报抽逃注册资本,广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一些组织者可能认为他们在学校投入了大量资金。虽然他们拿走了十万或几十万的注册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但实际投入远远超过学校的注册资金数额。虽然是这样,但法律并不这么认为。注册资本一经投入,即属于学校财产,只能用于学校,广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转让注册资本严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以,请一定要树立学校里的就是学校里的,个人里的就是个人里的观念。你不能认为学校是自己办的,就认为学校里的东西是我的,广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我的东西在学校里。而学校的个人财产也要清晰明了。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是一个专业性和政策性很强的领域。广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
民办学校必须经过设立阶段,才能取得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资格。《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筹备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这所私立学校**多可建三年。符合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的,可以跳过编制,直接进入正式编制阶段。我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责任归属有两种情况。***,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再者发起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民办学校,因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招生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一般来说,教育部门在发放设立许可批文时,也会在批文中明确强调设立期间不允许招生。但发起人肯定会为学校的设立进行其他行为,不排除会以在中国设立民办学校的名义进行其他行为,这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当中是值得关注的。浙江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推荐找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
一般来说,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出具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但根据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且符合移送标准的,也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也意味着,即使民办学校明知《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是虚假的,仍然申请骗取办学许可证,也可能构成本罪。组织者也可能涉嫌注册资本外逃或占用等犯罪。一般而言,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是出具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人员。但是在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中规定,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且达到移送标准,亦可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这也意味着,民办学校在明知《验资报告》或其他证明文件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然以此申请和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也可能构成此项罪名。举办者还可能涉嫌抽逃注册资本或职务侵占等犯罪。那以上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需要涉及到的。
民办学校发起人的权益体现办学收益(***营利性学校)。关于民办学校停办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学费、及其他费用退还受教育者;(二)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三)偿还其他债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将继续用于举办其他非营利性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学校终止,学校剩余财产分配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立法原则,《公司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不一致,应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财产分配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的重要领域。源真律师事务所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法律服务。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效保证**团队对投资标的的控制、激励机制灵活、税收优惠明显,大量投资机构和投资者愿意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工具对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民办教育行业也不例外。因此,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咨询。可以直接用有限合作作为民办学校的组织者吗?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是私立学校的发起人。我们建议,如果需要成立合伙企业,从教育合规与风控角度,可以先成立有限合伙平台,由有限合伙企业和管理团队中的某个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成立民办学校或变更为民办学校的发起人。这个操作:一是可以满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款对举办者法人资格的要求;第二,**团队可以在发起人股东层面控制学校;三是便于后续的转移和变更;第四,在发起人股东层面建立的有限合伙可以用来激励民办学校的管理层和**员工。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好的律师求推荐?浙江民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
源真所早先就是做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广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
从教育法的角度来看,对于民办学校来说,“收购”其实并不是一种法律表达,而“发起人变更”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专业表达。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举办者捐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只有民办学校才能享有学校全部资产的财产权,包括举办者在内的任何个人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均不得抽回出资。因此,民办学校从开办到终止,其法人财产不能转让,分部不能转让,所以发起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学校资产。因此,以转让民办学校为标的的收购合同将面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民办学校投资者可以依法转让其在民办学校的出资(股权)份额,即通过变更发起人实现财产利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4条》对此原则上有规定:“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必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这是必须要考虑到的。广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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